本网讯(通讯员 周颖马礼进)宣恩县李家河人莫某因“好意”让同乡周某搭乘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某不治身亡,周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莫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5005元。
2012年11月12日,周某搭乘被告莫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李家河乡头庄坪村2组至头庄坪村委会。当车行至李家河乡头庄坪村2组火石岩下坡路段时,因被告莫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翻下公路,导致周某受伤。事发后,周某被立即送往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颈脊椎损伤、截瘫、脑外伤和肺部感染。周某住院41天,共花费医疗费120570.42元,其间,莫某为其支付医疗费用11万元,并赔偿周某其他损失1.5万元,后周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宣公交认字[2013]第0106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莫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周某免费搭乘莫某的车辆,莫某出于善意而同意搭乘且未收取任何报酬已构成法理上的“好意搭乘”。但是,驾驶员莫某不能因死者是无偿搭乘而免责,仍然对其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按照法律规定驾驶好车辆保障免费搭乘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为此,宣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莫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0437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