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孟小俊)近日,自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宣恩首例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秦某,被宣恩县公安局从山西省永济市押解回宣恩关押。
2012年8月6日,宣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郑某、贵某、贺某、饶某、龚某五人与秦某、陈某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确认秦某、陈某支付上述五人工作期间节假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裁决生效后,秦某、陈某未自动履行,郑某等五人向宣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2年9至10月先后前往湖南桑植、山西永济执行。在山西省运城市,秦某对执行人员表示其于2012年10月24日到宣恩法院处理上述案件。但其并未如约而至,并中断与执行法官的通讯,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今年9月上旬,宣恩法院再次派员前往永济执行。在永济市,执行人员查明秦某为规避执行,逃避法律义务,于2012年11月9日将其出资200万元、在山西永济开办的潇湘宾馆无偿转让到其前妻杨某名下,并变更了工商登记。执行人员认为秦某转移财产,致使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电话请示院长,并经院长同意后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随后,执行人员立即赶往宣恩,向院领导汇报了案情。院领导听取汇报后,指示将秦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后,以秦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并在县法院的协助下,于日前将秦某押解回宣恩。
秦某亲属在得知秦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刑事拘留后,主动与宣恩县人民法院联系,表示愿意代替秦某履行法律义务,并请求法院主持与五申请执行人和解。在此情形下,法院召集五申请执行人与秦某家属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秦某家属即向法院支付了上诉案件的执行款。
宣恩县人民法院对秦某案件的执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同时,也给企图规避执行、逃避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