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异地执行维护受害人权益

2013-08-2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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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孟小俊)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近日,我院工作专班远赴重庆,成功执结一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让受害人家属顺利领到赔偿款154608元。

据了解,2011年4月10日,受害人向某驾驶在椒园经销店购买的之威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前往万寨乡伍家台村时,由于车辆侧翻造成向某死亡。随后,向某家属于2012年3月以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为由将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县法院。我院经一审判决,确定银翔公司为向某家属支付赔偿款及相关款项共计154608元。法院判决生效后,银翔公司未按时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受理该案后,秉着司法为民和为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展开调查。在调查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重庆市辖区,便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前往重庆。经专班工作人员与银翔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后,银翔公司同意并立即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受害人权益最终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