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亡 自动投案获轻判

2012-03-05 10:30
来源: 宣恩法院
    浏览: 1631

   (通讯员 袁禹)司机秦某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终获被害人家属谅解。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拘役四个月。

   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秦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宣恩县珠山镇桐子坳往县城方向行驶,当日9时40分,该车行至珠山镇凌云路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田某撞倒在地。造成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秦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田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任何反抗行为,积极施救,并为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积极为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尚好。最后法院从轻作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