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任权)现今,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但人们的观念还很落后,比如以为借条是万能的,只要一张借条就能追回欠款,上了法庭才发现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肖某向法庭请求追讨6万元“借款”,法院判决被告龚某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详情:
原告肖某诉称2015年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整,约定当年年底还清,但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还未果,便将龚某某诉至宣恩法院,要求其还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龚某某辩称其两次找原告肖某借款,每次借款金额5000元,利息1000元,交付借款时即扣除利息1000元,实际到手4000元,两次合计到手8000元。后因原告两次找到被告并威胁其还款,被告无奈之下第一次给原告肖某开具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和一张作为利息的5000元的借条,第二次给原告出具了一张45000元的借条。
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肖某虽提供了有被告龚某某署名的借条三张共计金额60000元,但除2015年6月30日出具的内容为:“今借到肖某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的借条被告认可8000元外,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余50000元的借款已实际发生的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其中50000元的借贷事实予以否认,原告肖某的陈述前后不一,不能就两笔金额分别为5000元及45000元的借口进行合理解释,在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仍未就借款的资金来源、财产变动情况和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向本院继续举证,应由原告肖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依据原、被告的陈述,虽然二人相识,系老乡关系,但并不十分了解对方。在此情况下,原告肖某向被告龚某某出借大额现金,既未要求其当场开具借条,又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与常理不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共计50000元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肖某给被告龚某某借款的部分事实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龚某某对借款8000元应予偿还。因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主张找被告催款后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对借款利息不予审查。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不会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但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最好有与借款相吻合的的转账记录,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额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但因为在出借人持有借条并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贷是否实际发生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实际交付一定要保留证据,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或者是第三方见证人和现场的录音录像等人证或物证。只有这样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在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同时出具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