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袁禹)当“90后”同龄人大多还在校读书时,陈某某却面临着三年的牢狱。因抢夺珠宝店黄金项链,近日,宣恩县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3年2月23日,陈某某和李某某预谋抢夺珠宝店,两人选定位于宣恩县新景添购物广场一楼的金阳珠宝店作为抢夺目标,并预谋由陈某某实施抢夺,李某某在县委宾馆十字路口骑摩托车接应。当日晚19时许,陈某某来到该珠宝店,谎称要购买黄金项链,要求营业员拿一条最重的黄金项链,当营业员从柜台拿出项链后,陈某某趁机将项链抢走。后陈某某沿事先选定的路线逃至约定地点,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接应陈某某,两人随即逃离现场。事后,二人销赃得款13000元,陈某某分得9000元,李某某分得4000元。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含金量为99.02%,质量为50.9851克,价值为203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夺的黄金项链退还给失主,陈某某违法所得34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珠宝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03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相互配合系共同犯罪。陈某某提议抢夺并在珠宝店内具体实施抢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负责骑摩托车在约定地点接应陈某某后逃离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夺的黄金项链退还给失主,二被告人被动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