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琴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做人应诚信,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通过笔迹鉴定,判决一起因借钱不还而引发的纠纷。
2014年6月,原告刘某承包了宣恩县住建局安康小区保障房工程基础部分开挖孔桩工程,原告刘某遂雇请被告肖某、龚某(系夫妻关系)做工,被告肖某、龚某在做工期间向原告借支生活费5000元,2014年8月19日一并在原告刘某的《原始记账凭证(借支单)》上签名。2014年9月28日,被告肖某、龚某因儿子结婚,又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元,原告刘某遂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被告肖某、龚某借款1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工程完工后,被告肖某、龚某从从工程项目部处领取全部工资款,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工资已全部结清,但是被告肖某、龚某领取工资后,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无奈只好诉至宣恩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肖某、龚某偿还借款共计15000元。庭审中,被告肖某、龚某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被告肖某甚至对原告刘某提交的《承诺书》及《原始记账凭证(借支单)》上被告肖某的签名表示异议,认为《承诺书》及《原始记账凭证(借支单)》被告肖某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后经原告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承诺书》及《原始记账凭证(借支单)》上被告肖某的签名确系被告肖某本人亲笔书写。
宣恩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肖某、龚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并有被告肖某本人亲笔签名的《原始记账凭证(借支单)》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汇款凭证予以佐证,故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肖某、龚某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龚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原告刘某鉴定费3000元。
本案判决后,该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判决书,被告肖某、龚某收到判决书后并未有任何异议,且亲自来到法院积极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并支付了鉴定费。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司法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被告自作聪明,对自己的借款实施和亲笔签名矢口否认,以为只要自己死不认账,就可以欠钱不还。殊不知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对笔迹的鉴定早已驾轻就熟,本以为可以赖账不还,殊不知自己的小聪明,早已被办案人员识破,不光需要偿还原告的欠款15000元,还得多支付3000的鉴定费用,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小编在此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别让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