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黄潇)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曾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据悉,原告曾某某是宣恩椒园镇一所小学的学生,在2012年秋季开学的时,投保了人寿保险公司宣恩支公司的学生保险合同。 2013年5月,曾某某患病住院,被诊治为脑人肉孢子虫病,2013年7月,曾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脑人肉孢子虫病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范围而不予受理,遂曾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经我院审理查明,曾某某脑人肉孢子虫病在恩施州属于较少的病症,成因主要是食用生的、未煮熟的猪肉,牛肉或者海鲜等食物,使得感染肉孢子虫病然后寄生在脑部形成一个肉瘤,需要用手术切除肉瘤之后,然后通过吃药抑制病虫的继续寄生。本病确实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良性肿瘤范围,但是保险公司也有告知不明,需要承担部分责任。2013年9月30日,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曾某某赔付了部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