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交通肇事 哥哥出面赔偿

2012-03-2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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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赵剑)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了一起弟弟交通肇事被判刑、哥哥出面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被告孙某某的哥哥孙某代为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12万元。

   2011年10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孙某某驾驶鄂Q57210号鑫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将同向而行的易某某撞到,导致易某某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宣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孙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某不负责任。期间,经交警大队多次主持调解均无果而终。 同年12月14日,被告孙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在宣恩县看守所服刑。2012年1月,死者易某某的近亲属向宣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孙某某赔偿四原告各类损失共计385706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孙某某因身体不适,要求由其哥哥孙某代为处理本案,恳请法院延期审理。考虑到被告孙某某的身体状况及执行能力,承办法官当即拨通其哥哥孙某的电话,征求其同意后就其弟弟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事宜进行了沟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不约而同地讲出了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的过程及交警大队调解未果的缘由。办案法官不失时机地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社会、家庭、当事人的基本财产状况等多角度耐心而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深入交换了意见,孙某当场表示愿意在12万元总额内代弟弟支付原告的赔偿金,四原告看到孙某调解的诚意,也表示愿意接受孙某的赔偿方案,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