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颖)近日,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案在宣恩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庭审现场不仅有未成年被告人温某、指定辩护人和公诉人,法院还请来被告人的爷爷、奶奶,整个庭审,看上去更像是一次“家庭会议”。
2000年出生的温某,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对金钱的观念认识不足,多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温某同唐莫共同商议抢劫女的士司机。当日15时许,在宣恩县珠山镇华鑫广场,温某、唐某搭乘某出租车,当车行至珠山镇园艺村三组许光富土地旁机耕路时,唐某用温某的蓝色外套将女司机黄某头部蒙住,温某将出租车内的人民币6600元以及钱包、手机和车钥匙拿走,随后两人将钱包、手机和车钥匙丢弃。案发后,被告人温某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7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温某与其他四人,在宣恩县金源国际大酒店2309号房间休息。次日6时许,被告人温某趁他人熟睡之时,将杨某放在房间桌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盗走,随后在宣恩县建设路工商银行ATM机上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温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宣恩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温某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5年4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温某的亲人配合公安机关,在宣恩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温某抓获归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9日对被告人温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限内重新盗窃犯罪。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温某的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从小缺失母爱,平时由其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由于缺乏父母管教约束,温某养成自由散漫性情,行事随心所欲,无视法律的制约,以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挽救机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被告人温某仍顽劣不化,不思悔改,在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用衣物将被害人头部蒙住的方式实施抢劫,抢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温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抢劫犯罪后,被告人温某的亲人配合侦查人员抓捕,被告人温某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或视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在盗窃犯罪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在抢劫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在盗窃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温某对自己所犯罪刑痛心疾首,表示要痛改前非,遵纪守法。承办法官表示,在庭审中邀请未成年人的至亲参与诉讼活动的“家庭会议”模式,有助于营造较宽松、严肃的庭审氛围,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庭审教育与庭后矫治有效衔接,最大程度挽救误入迷途的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