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荆竹160元?
法庭细致工作让当事人放弃漫天要价
本网讯(通讯员 田伟、袁雄)在沙道沟镇某村,兄长王某甲未经允许,以竹荫遮田为由,擅自将弟媳谢某乙家位于自己田坎上方的荆竹砍了34根。谢某乙知悉后,让其子王某于当天将王某甲家的11棵柑橘树和2棵柚子树砍毁。报警后,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王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对王某甲行政拘留五日。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王某甲11棵柑橘树及2棵柚子树价格认定为3150元,对谢某乙34根荆竹价格认定为510元。
随后,王某甲将王某起诉至宣恩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被损毁的11棵柑橘树及2棵柚子树价值5460元,其理由是按照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每棵果树价格为420元。沙道法庭在受理立案后,向王某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定于2017年5月4日开庭审理。开庭之后,谢某乙在王某授意下,提起对王某甲的起诉,要求赔偿其被损毁的34根荆竹价值5440元,其理由则让人啼笑皆非:对方起诉要我赔偿5460元,我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的标的额要相差不多,而按照每根荆竹160元计算,34根正好得到5440元,少了20元她也就不计较了。
通过庭审中双方陈述得知,王某甲虽与王某为亲伯侄关系,但两家关系素不和睦,为荆竹荫田之事,两家争执多年,还经过村委会组织调解。后王某甲未经谢某乙知情允许,擅自砍毁谢某乙家荆竹。谢某乙为报复出气,让其子王某将王某甲家的果树砍毁。
沙道法庭在5月4日开庭审理了王某甲诉王某案件后,办案人员并没有急于结案;5月24日,开庭审理谢某乙诉王某甲一案后,他将双方组织起来进行调解。他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要求赔偿应当有合理的计算标准,价格认证中心已经对双方损毁的财物做出价格认定,双方又未对此提出异议,赔偿应当按照13棵果树3150元,34根荆竹510元的标准来计算;并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喻之以理,晓之以法,劝双方修和关系。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最终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