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丽俊 )近日,宣恩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张某、文某、廉某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八个月。
2016年7月17日18时许,张某为向程某索要债务,邀约文某、廉某一同将程某控制,并强行带至宣恩县珠山镇芋头沟、二桥桥下、三河沟高速公路连接线、椿木营集镇、长潭河集镇等地。三人分别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强迫其筹钱还款。次日13时,张某、文某、廉某带程某前往兴隆街湖北银行处拿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文某、廉某为索取债务,以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文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此外,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冷静对待,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