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扬)近日,随着二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在当地颇具影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据悉,2014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李某在回家途经小地名吕家拱桥时,与徐某一起坐在桥边休息,侯某驾驶农用车从二人身前经过,在侯某从二人身前驶离十几米后,李某自行摔倒。侯某发现李某摔倒后,随即下车将李某送至医院拍片检查,见其没有骨折,便将李某送回家休息。后李某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九级,且李某向宣恩县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因被侯某所驾驶的农用车撞倒在地才会受伤,要求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8391.05元。2014年11月11日,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对证人徐某、侯某某进行了询问,通过实地调查确认被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并不存在,遂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李某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院在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在当地引起巨大轰动的案件最终审结,有效维护了被告侯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