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青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玉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3年9月10日上午11时在长潭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请张贴或转交其成年亲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