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凌晨,肖某驾驶红色玛辉雅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珠山镇贡水路往贡水大桥方向行驶,途中遇曾某某驾驶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同向行驶,因曾某某欲超车长按喇叭引起肖某不满,当车行驶至贡水大桥南侧红绿灯路口处等红灯时,双方再次相遇,二人遂发生口角、殴打。
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对肖某及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肖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
原来二人都是酒后驾车,肖某在宣恩县珠山镇定发市场与他人饮酒,曾某某在宣恩县珠山镇睿山华庭对面的“某某烧烤”宵夜饮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