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作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3-05-2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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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袁禹)近日,宣恩法院就宣恩县人民检察申请对陈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对被申请人陈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宣恩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目前,被申请人陈某正在恩施州优抚医院接受治疗。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8时许,在宣恩县高罗乡小河村一组,被申请人陈某精神病发作,用木椅将父亲陈某某头部打伤,并将陈某某怀抱的婴儿(陈某之女)打死。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陈某之女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以恩精鉴所(2013)精鉴字第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为:被申请人陈某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另查明,被申请人陈某于2004年打工回家之后,精神失常,对家人冷淡、发病时伤其家人,主要伤害其父母。陈某曾于2005年第一次到恩施州优抚医院接受治疗,后于2009年、2012年入院治疗但未见好转。合议庭法官前往恩施州优抚医院会见了陈某向主治医生了解陈某的治疗恢复状况,并听取了该院精神疾病专家的意见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了强制医疗条款,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宣恩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鉴定陈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对陈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