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璞瑜)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老上访户经过法院调解,获得应有待遇终息访。
1983年宣恩县某局聘用周某为合同工,安排其前往原沙坪乡(原沙坪乡自1995年5月1日至1998年2月11日止由来凤县代管)任助征员。1995年9月11晚,周某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其因工中弹负伤。1997年7月9日,来凤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伤残六级。1997年周某因政策性原因被清退,原沙坪某所支付给被告清退补偿金7031.50元,但未支付周某相关工伤待遇。宣恩县南四乡镇重新划回宣恩管辖后,周某多次找宣恩县某局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成为了老上访户。
1999年2月宣恩县某局通过民政部门为周某解决了救济款1000元,2007年8月沙道沟镇某所支付给被告1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6年9月20日,周某又向宣恩县某局提出要求为其解决取出子弹费用和工伤待遇。2016年10月20日,周某向宣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11月28日作出宣劳人仲裁字[2016]29号《裁决书》。2017年宣恩县某局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经法官的耐心调解、释明利弊,原、被告均同意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此次工伤事故的后续治疗费2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740元,共计100801元。减去2007年8月7日被告周某已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元,尚应给付90801元,周某不能就此次工伤事故的后续费用再向宣恩县某局主张权利。
就此上访20载的周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自己的工伤待遇问题。
小编提醒: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合理诉求请按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