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炸金花” 无知女进看守所

2017-07-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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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炸金花”    无知女进看守所

——宣恩法院依法对两名女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本网讯(通讯员 周颖)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行使缓刑撤销权,对两名缓刑罪犯苏某某、田某某撤销缓刑,并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充分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并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 

     20161215日,罪犯苏某某、田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宣恩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苏某某、田某某并没有珍惜这次监外执行好好改造的机会,201754日,罪犯田某某、苏某某在宣恩县某地用扑克牌采取“炸金花”的方式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宣恩县公安局分别对苏某某、田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7622日,宣恩县司法局以两名罪犯均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教育、吸取教训又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向宣恩法院建议撤销对田某某、苏某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苏莫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田某某、苏某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田某某、苏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