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1把手”亲自审判“2光头强”

2017-05-0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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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马礼进 胡任权)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亲自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宣恩版“光头强”马某、龙某某被判刑。

2014年,马某分别购买了宣恩县珠山镇茅坝塘村四组龙某某、周某某、八组吴某某家自留山的林木,之后马某分别获准采伐树木80株、50株,并将砍伐树木事宜承包给龙某某。2014年马某、龙某某共采伐龙某某、周某某家自留山杉木119株,马尾松77株,超出采伐林木116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33.8867立方米,木材价值13639.39元。2015年,马某又雇请黎某砍伐吴某某自留山杉木67株,超额采伐林木17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3.293立方米,木材价值1325.43元。

经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龙某某为牟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马某、龙某某具有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故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马某除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单独实施滥伐林木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该院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应依法对龙某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公安机关从郑某某处扣押的14节马尾松原木,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自此活跃在宣恩县珠山镇茅坝塘村山林中的两“光头强”封斧、封锯“下岗了”!

另悉,宣恩县人民法院自2017年进行司法改革创新组建审判团队以来,院长、庭长等领导回归审执一线已成为新常态。领导亲自审理案件,既充实了办案力量,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小编说:我们不光要金山、银山,更要青山、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