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顺利执结一起涉众房屋租赁纠纷案

2012-02-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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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员  周颖)2月20日,随着最后一户搬迁户的物品运送到廉租房小区安置点,我院一起涉众房屋租赁纠纷案终于执结。

2000年,宣恩县铅锌矿厂改制后,原铅锌矿厂职工易宗鹏等人与原铅锌矿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协议》。2010年9月,原铅锌矿厂生活区内的9栋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拆除。为保证生活区内居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宣恩县委、县政府成立搬迁安置小组,在原电线厂廉租房小区内为居住在此的困难户预留48套廉租房,迅速启动搬迁安置工作。经过搬迁安置小组多次做工作后,易宗鹏等20户拒不搬出。2011年3月,原铅锌矿厂被宣恩县工商局注销。同年4月,作为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县国资局向我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与仍居住在原铅锌矿厂生活区的易宗鹏等20户的租赁协议,并要求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县国资局。我院于同年6月作出判决:解除宣恩县国资局与易宗鹏等人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将承租房返还给县国资局。易宗鹏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驳回易宗鹏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易宗鹏等人又以该案属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等理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驳回了易宗鹏等人的再审申请。

宣恩县国资局于2011年10月13日向宣恩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易宗鹏等20人返还承租房。

我院受理该案后,鉴于该案被执行人人数较多、对立情绪严重、社会影响大,先后召开5次专题会议,经过反复研讨,充分论证,明确提出必须做到“五个到位”,即:请示汇报到位、沟通协调到位、法律宣传解释到位、风险评估稳控到位、精心组织部署安排到位,确保该案顺利执行。同时,迅速成立了执行工作专班,由五个院党组成员牵头,带领五个执行小组耐心细致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2012年1月17日,在多次、反复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强制腾退公告,限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日前自行腾退所租赁的房屋。

2012年2月20日,由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宣恩县委统一领导下,我院经过周密部署,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的监督下,在200余名公安干警、检察院干警、司法局干部和城管干部、政府干部的协助下,历时8个小时,终于将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