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扬)近日,宣恩法院李家河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经李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的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发出了宣恩法院2018年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通过司法确认,不仅当事人吃下定心丸,而且还给人民调解加上了“保险”,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尹华(化名)和王红(化名)2017年10月因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纠纷,于2018年1月9月经李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调解员考虑到双方矛盾的缘由,建议双方到宣恩法院李家河人民法庭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李家河人民法庭接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立即予以审查,经核实,认定该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官提醒: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于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既“简单、快速、方便、有效”,又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审理期限短,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局限性。
法官温馨提示:人民调解协议书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若一方违约则无定纷止争的作用。一般民事纠纷(身份关系纠纷除外),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定调解协议书后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确认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当事人不必在困于“调解—反悔—诉讼”过程中,免受不必要的诉累,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