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前铺平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10米
本网讯(通讯员 马礼进)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该案的顺利执行,使得被阻断近两年的乡村公路,在小年前恢复通车,让16户村民从此告别肩挑背驮,过个畅通的欢乐年。
2007年李家河镇烂泥沟村修建通往五组的公路,占用了方某、郑某的责任田。2010年方某、郑某因与五组村民黎某、姚某发生矛盾,遂将该公路位于自家责任田内的10米路段毁坏,阻止黎某、姚某等16户村民的出行,经村、镇多次组织调解,均无功而返。
2015年10月,五组村民黎某、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某、郑某停止侵害、恢复公路通行。2016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方某、郑某停止侵害,恢复其损毁的路段,两被告均拒绝执行。2016年年底黎某、姚某申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多次上门、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但因方某蛮横无理而事与愿违。
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宣恩法院执行局调派 8名干警,兵分两路,一组负责控制被执行人方某,一组负责指导恢复被损毁路段。截止发稿之日,该路段已恢复通车。
■法官说法■
该案中涉及损毁的公路于2007年建成,已通行三年时间。被告在2010年将公路毁坏的行为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被告损毁的公路虽是修建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损毁的公路已形成并通行三年,是原告生产、生活所依赖的重要道路,被告作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其挖毁公路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了不便,有悖于法律规定,不利于邻里间团结互助。